俄罗斯联邦政府2022年2月9日第135号法令(2022年12月29日修订)
“关于批准医疗器械生产检查组织实施规则,以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维护和评估的要求,取决于其使用的潜在风险”
俄罗斯联邦政府第 135 号法令(2022 年 2 月 9 日)
关于批准医疗器械生产检查组织实施规则,以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维护和评估的要求,取决于其使用的潜在风险
修改文件清单
(根据2022年12月29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2517号法令)
根据《俄罗斯联邦公民健康基本法》第38条第8.1款规定,俄罗斯联邦政府颁布法令:
1.批准所附的医疗器械生产检查组织实施细则,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对医疗器械生产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保持和评估的要求进行检查。
2. 应当确定:
a)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实施、维护和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的评估取决于其使用的潜在风险,不是强制性的,可以自愿进行,如果由医疗器械制造商或该医疗器械制造商(制造商)的代表发起。
b) 如果在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对医疗器械制造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则如果医疗器械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应在该期间内提交医疗器械营销许可申请或变更潜在使用风险等级 2a(用于无菌医疗器械)、2b 或 3 的医疗器械营销许可文件文件的申请,则应将这些文件作为营销许可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当局,以确认该制造商的适当生产条件,以及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证书副本,即GOST ISO 13485-2017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监管目的的要求”,或相关国际标准 ISO 13485(如果有),以及先前进行的标准合规性检查报告的副本。
c)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提交医疗器械上市许可申请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应通过初步生产检查确认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该检查应在有关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之日起3年内按照不定期生产检查的程序进行。
( 2022年12月29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2517号令第2款)
3.本法令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8 年 9 月 1 日。
俄罗斯联邦政府 总理 米舒斯京
经2022年2月9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135号令批准
医疗器械生产检查组织实施规则,根据医疗器械使用的潜在风险,检查其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维护和评估要求
修改文件清单
(根据2022年12月29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2517号法令)
一、总则
1.本规则规定了医疗器械生产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程序,该程序由向联邦卫生监督局报告的组织(以下简称“检查组织”)执行,以验证是否符合根据医疗器械使用潜在风险实施、维护和评估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并按照适用的医疗器械术语执行(以下简称“生产检查”和“要求”)。
2.本规则使用下列定义:
“生产检查”是指对相关医疗器械制造商的生产条件和所使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纠正措施”是指医疗器械制造商为消除检查中发现的不合规的根本原因或减轻任何其他不利事件而采取的措施。
“关键供应商”是指其服务或产品直接影响相关医疗器械的质量、效率和安全的供应商。
“预防措施”是指制造商为消除潜在不合规或潜在不利事件的根本原因而采取的行动。
“制造场地”是指用于执行医疗器械制造的整个过程或执行该过程的某些阶段的物理设施。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协调、有效管理其产品质量所必需的组织结构、职能、程序、过程和资源。
“当局”是指联邦医疗保健监督局。
生产条件,是指保证医疗器械质量、效率和安全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工艺环境。
“制造商授权代表”是指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注册的法人或企业家,并获得医疗器械制造商的授权,代表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医疗器械流通方面的利益。
3.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生产检验:
存在需要获得上市许可的医疗器械生产,因此需要对质量、效率和安全性进行专家评审,并且当此类生产已更改其在所述医疗器械的MAC中注明的法定地址时,但根据2022年4月1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552号法令“关于在因对俄罗斯联邦实施限制性经济措施而出现缺陷或可能出现缺陷的风险时,批准医疗器械流通的具体特征,包括与上市许可有关的具体特征”注册的医疗器械批次(批)的上市许可除外。
(根据2022年12月29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2517号法令)
有根据患者的个人订单生产的医疗器械,并且对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处方有特定要求。
4.检查机构必须保存一份符合性声明登记册(以下简称“声明登记册”),该登记册必须放在欧洲食品安全局信息和通信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的官方网站上,并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a) 报表登记册中相关条目的唯一登记编号,
b) 相关检验报告的日期、编号及其有效期;
c) 检查类型,例如:初级检查、重复检查、非定期检查(根据需要);
d) 检查目的(如果是计划外检查),
e) 医疗器械名称,
f) 所生产医疗产品使用的潜在风险等级,
g) 根据与预期用途相关的风险类别,将医疗器械分为以下组或子组(如适用),如附录 1中提供的清单所示,
h) 所涉医疗器械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或该医疗器械制造商的全名(如适用,包括姓氏)和居住地址,
i) 生产场地的地址,
j) 检查结果。
5. 管理局应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上保存一份登记册,登记所有根据患者个人订单以及需由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开具特殊处方的医疗器械生产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登记册”)。机构登记册应包含以下信息:
a) 组织登记册中相关条目的唯一注册号码,
b) 法人实体的全名和缩写(如适用),包括品牌名称和法律形式,或企业家的全名(如适用,包括父名)、个人身份证件类型和身份证号码、法人实体的实际地址或企业家的居住地址、法人实体的国家注册号码以及个人纳税人识别号,
c) 生产场地的地址,
d) 相关医疗器械的名称、作为人体植入物的预期用途信息、根据医疗专业人员对其处方的具体要求为个别患者定制的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
组织登记册的登记应以管理局收到的有关声明登记册登记的信息为基础。
6.生产检查报告中包含的所有信息应在以下文件中提及:
在管理局保存的有关医疗器械的上市许可文件中,
在组织登记册中。
如果制造商未列入组织登记册,则禁止生产根据患者的个人医嘱制造的医疗器械,这些医疗器械需要由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开具特殊处方,专门用于植入人体。
7. 向组织登记册和声明登记册提交信息的程序由管理局决定。
8.如果潜在使用风险等级为1的医疗器械和/或非无菌器械潜在使用风险等级为2a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已经按照本规则对其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设计和开发过程)进行了评估,则在相关生产检查结果报告有效期内,对此类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文件所做的任何变更仅需通知即可执行,不需要任何专家对该类医疗器械的质量、效率和安全性进行评审。
9.签发(或拒绝签发)生产检验报告的信息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记在报告登记册中,并在互联网上的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10. 为评估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而进行的生产检查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应由相关医疗器械制造商根据与检查机构签订的合同支付。医疗器械生产合规性检查服务费的确定方法由俄罗斯联邦卫生部确定。
在确定该服务费时,应确定该生产检查的名义持续时间,而不考虑生产检查实际花费的时间。
11.检查机构名单在国际电信联盟互联网官方网站上公布。
12.检查机构对生产检查的结果不享有特定的利益。
检查机构、其管理层和参与生产检验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或潜在影响其判断的独立性或所执行生产检验结果的客观性的活动,不得是任何医疗器械的开发商、制造商或销售商,不得为所涉及的医疗器械提供任何维护或服务,不得是此类医疗器械开发商、制造商或销售商的代表人,或参与医疗器械维护或服务(修理)的实体的代表人。
13.检查组织应记录所有相关过程,包括:
a) 处理有关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交的生产检验申请,
b) 生产检查的规划、执行和报告,
c) 与医疗器械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签订的生产检验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d) 确定参与生产检查的制造地点,
e) 完成报告以及根据具体要求评估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合规的结论,
f) 监督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不合规问题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g) 在执行生产检验期间,向检验组各成员分配具体的职责和权限(根据其相关能力),并在必要时让第三方专家参与。
14.检查机构应制定程序以确保并保密在检查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信息,并考虑使用食品安全局指派的第三方专家和监督员。
检查机构与有关医疗器械制造商签订的保密协议应包含规定检查机构可在检查后根据检查结果向管理局提供某些材料的条款。
15.检查机构应保存与检查及其他相关活动相关的所有记录,使其易于阅读,并至少保存10年;此要求适用于所有已提交生产检查申请和/或通过生产检查的医疗器械制造商。记录应包含以下信息和文件:
a) 与生产检验申请相关的信息以及检验结果报告,
b) 生产检验合同,
c) 检查预计持续时间的论证(计算);
d) 根据检查结果规定的纠正措施的后续跟踪和监控信息,
e) 表明后续纠正措施的投诉记录,
f) 确认检查员和第三方专家能力的文件,
g) 检查机构与医疗器械制造商签订的保密协议。
16. 作为检查机构活动的协调员,意大利食品安全局有权派遣其代表(费用自理)作为第三方检查员参与相关检查,以评估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医疗器械制造商应允许检查员和第三方检查员不受限制地接触受检查的资产和流程。
二、产品检验程序
医疗器械
1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评价可以采取初次生产检查、例行(定期)生产检查或不定期生产检查的方式进行。
18. 如果需要评估有关医疗器械的质量、效率和安全性,或为了将包含本规则第 5 段所述信息的组织登记册登记在案,则应作为国家上市许可程序的一部分进行生产初步检查。
19.为进行初次生产检查,有关医疗器械制造商或医疗器械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授权代表(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检查机构提交相关申请,列明有关医疗器械的名称、本规则附录1所列的医疗器械大类或小类以及待检查的生产场地清单,并以电子形式附上以下支持文件(即所谓的电子文件包):
一份说明参与评估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流程的实际人员数量的文件,
相关认证机构(如果 QMS 已经获得认证)对医疗器械 QMS 进行的最新审核报告副本(如适用)。
20.检验机构应自申请人提交生产检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如决定进行生产检验,检验机构应与申请人签订生产检验合同。
如果对产品检验做出否定决定,检验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相关通知,说明其拒绝执行所要求的初步产品检验的原因(该信函应通过挂号信发送并附上送达证明,或以带有增强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发送)。
初次生产检查做出否定决定的原因是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 19 段中提到的文件清单。
21. 在初次生产检查中,应当对医疗器械符合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22. 在初步生产检查过程中,检查机构将对相关申请中列出的所有生产场地进行检查。
当在同一生产地点生产的医疗器械根据潜在使用风险等级属于附录1规定的不同组(或子组)时,生产检验可以在同一检验程序中涉及这几个组(子组),按照制造商在相关申请中指定的生产地点进行。
23. 此类生产检查的监管期限应不考虑生产检查的实际耗时,以确定相关服务费用。
24. 生产检查的监管时长按8小时工作日的人日计算。生产检查的监管时长包括在被检查组织外停留的时间、文件分析和生产计划检查的时间,以及直接在被检查组织内停留的时间和生成报告的时间。
被检查单位与检查机构位于不同城市的,每检查一个单位增加2人日的生产检查监管时间。
25. 生产检查监管时长的计算应以检查机构在被评估的质量管理体系框架内参与生产过程的实际员工人数为基础。对于仅部分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将其人数折算为相应的全职人员人数。
根据受检实体的实际员工人数计算生产检查监管期限所需的参数见附录 2。
26. 初级、例行(定期)和非定期检查期间的某些操作应在下列期限内进行:
检验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检验的时间应当为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检查机构以远程方式向安全局提交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评价申请的时间不得晚于申请人提交生产检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食品安全局应在收到检查机构关于使用远程通信方式评估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申请之日起最多 3 个工作日内,向检查机构发送关于使用远程通信方式评估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肯定或否定决定的通知;
签订生产检查合同(包括条款谈判、起草草案、签署文件)应当在作出进行生产检查的决定后最多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如果对进行此类生产检查做出否定决定,则应在作出此类否定决定后最多 3 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
签发旅行证件和检查一个或多个生产现场所需的任何其他文件,并应在签订相关生产检查合同后最多 25 个工作日内前往检查现场;
在制造现场停留(包括通过远程通讯进行的检查)的时间最长为抵达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计算生产检查的监管期限时,应考虑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8.生产检查期限自申请人提交生产检查申请之日起累计不得超过90天。
29.根据初次产品检验的结果,检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
按照附录3提供的模板准备报告,并通过挂号信(确认送达)或带有增强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形式提交给申请人。
应当将本规则第四款所述信息在报表登记册上公布。
初次生产检查结果报告的有效期为出具之日起5年。
30. 生产检验结果适用于附录1所列的医疗器械组(子组) 。对于潜在使用风险等级为1和2a的医疗器械,生产检验结果适用于医疗器械组。对于潜在使用风险等级为2b和3的医疗器械,生产检验结果适用于医疗器械子组。
31.例行(定期)生产检查应当自生产检查结果报告出具之日起每5年进行一次。
为进行例行(定期)生产检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交进行例行(定期)生产检验的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列明所涉医疗器械的名称、本规则附录1所列的医疗器械大类或小类、拟检验的生产场地清单,并以电子形式附上以下文件作为佐证(即电子文件包):
说明参与经评估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流程的实际人员数量的文件,
最新生产检查结果报告副本,
相关认证机构执行的医疗器械 QMS 最新审核报告副本(如适用)(如果 QMS 已通过认证)。
第三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自申请人提交例行(定期)产品检验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检验机构决定同意进行例行(定期)产品检验的,应当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
如果对产品检验做出否定决定,检验机构应向申请人发出相关通知,说明拒绝执行所要求的初步产品检验的原因;该信函应以带有增强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形式发送。
例行(定期)生产检查做出否定决定的原因是不符合本规则第 31 段中提到的文件清单。
33. 在例行(计划)生产检查中,检查员应当评估所涉医疗器械遵守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
34. 例行(定期)生产检查应在检查机构选定的生产场地进行。检查机构应根据本规则附录 1中选定的医疗器械组或子组(取决于潜在使用风险等级) ,并审查所选医疗器械的文件和记录。文件和记录是实施适用于所选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文件化流程和/或操作程序的结果。对于潜在使用风险等级为 1 和 2a 的医疗器械,检查机构应根据相关医疗器械组选择医疗器械代表性样品;对于潜在使用风险等级为 2b 和 3 的医疗器械,选择依据应为相关医疗器械子组。
检查机构选择相关医疗器械代表性样品的标准是:工程方案的新颖性、预期用途和生产工艺,并参考以往生产检查的结果。选择医疗器械代表性样品的理由应包含在生产检查结果的最终报告中。
35.根据例行(计划)产品检查的结果,检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按照附录4提供的模板编制报告,并通过挂号信(确认送达)或带有增强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形式向申请人发出(提交)。
应当将本规则第四款所述信息在报表登记册上公布。
例行(定期)生产检查结果报告有效期为出具之日起5年。
36. 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不定期生产检查:
a)需要根据检查结果的最终报告对生产地点清单和医疗器械组(子组)清单进行修改,
b) 需要根据生产检查确认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c) 有必要确认导致相关医疗器械质量下降的根本原因已经消除;
d) 有必要确认制造商已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在尚未评估此类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的情况下)。
第三十七条 为进行不定期生产检验,医疗器械制造商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交进行不定期生产检验的申请,申请书中列明所涉医疗器械的名称、本规则附录1所列的大类或小类、待检验的生产场地清单,并以电子形式附上以下文件作为支持(即电子文件包):
说明参与经评估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流程的实际人员数量的文件,
导致生产和发布质量受损医疗器械的根本原因的信息(如适用)。
根据规则第36条第(a)款规定进行不定期生产检查的,应当在提交相关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文件包之前向检查机构提交不定期生产检查申请。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不定期产品检查的结果,检查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除根据规则第36条第(d)款进行的检查外,按照附录5提供的模板编制报告,并通过挂号信确认送达或以增强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形式向申请人发出(提交)。
为了本规则第36条第(d)款所述的目的,按照本规则附录3提供的模板填写报告,
应当将本规则第四款所述信息在报表登记册上公布。
第三十九条 负责生产检查的检查机构在检查时,如果发现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实施该体系,则不应做出检查结论。
生产检查中发现的所有不合规情况,医疗器械制造商应在检查期间或生产检查完成后30日内予以纠正。如不合规情况在检查期间得到纠正,则应报告该发现,但不计入被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不合规重要性积分。
三、 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项重要性积分评分
40. 生产合规检查中发现的不合规情况(以下简称“不合规情况”)的分类包括两个步骤:
步骤 I 涉及应用资格矩阵,以便初步评估不合规行为的重要性。
第二步涉及应用提升分数,以便对不合规行为的重要性进行最终评估。
如果针对同一项监管要求出现多个不合规问题,则在评分时应将它们全部视为一个不合规问题。
41. 在资格矩阵中,所有发现(不合规情况)分为 4 类,根据相关不合规情况对相关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性进行量化表征,即:
首次发现直接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效率和质量的问题,得分为3分,
首次发现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效率和质量产生间接影响的问题,得分为1分,
重复发现的问题直接影响医疗器械的安全、效率和质量,得分为4分,
重复发现且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效率和质量产生间接影响的问题得分为2分。
42. 因此,资格矩阵既反映了特定不合规行为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效率和质量的影响,也反映了此类不合规行为的重复发生。
43.当不合规行为涉及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功能运行要求时,视为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效率和质量产生间接影响;当相关要求涉及相关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制造和放行控制时,视为对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效率和质量产生直接影响。
“首次发现”是指在前两次生产检查中未发现此类不合规情况,在这两次检查中,在制造现场对 QMS 中的相同流程进行了评估。
“反复发现”是指在之前的两次生产检查中,曾发现过此类不合规情况,其中在制造现场对 QMS 中的相同流程进行了评估。
44. 在步骤 I 针对任何特定不合规情况计算出的定量评估结果(分数)应在步骤 II 通过所谓的提升分数进行调整和细化,其应用方式如下:
缺乏与设计和开发以及过程控制相关的文件化流程,但前提是此类文件化流程对于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必要的;
当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投放市场时。如果医疗器械制造商下令进行非计划生产检验,以确认已消除导致此类存在缺陷的产品投放的根本原因,则不应应用相关的提升分数。
在步骤 I 中发现的每个不合规情况通常会增加 1 分。
45.如果至少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项得分为 5 分或 6 分,或者两项以上不符合项得分为 4 分,检查机构不应对医疗器械制造商的合规性得出肯定的结论。
46. 对不合规事项重要性的综合评估结果必须按照附录 6提供的模板记录为报告。
47. 当检查机构发现不符合项,且其重要性积分评价分数过高,以致对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做出负面决定时,检查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应采取补充措施或提供补充材料,以确认已实施的纠正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果。
48. 如果申请人对负面的总体结论或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检查机构的生产检查结果副本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检查机构提出索赔。检查机构必须在收到索赔后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申请人有权向检查机构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主管部门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对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主管部门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49.如果有关医疗器械制造商未能纠正不符合项,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39条规定的适当期限内纠正不符合项,检查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记录输入声明登记册。
该机构有合法权利暂停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使用该医疗器械,直到制造商纠正生产检查最终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不合规情况,或在本报告到期时采取相同措施。
四、使用远程通讯媒体(视频通讯)进行生产检查的程序
五十、经食品安全管理局决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可以在下列情况下采用远程通讯方式(如视频通讯)进行:
a) 存在紧急状态、紧急情况的威胁,或者已经发生紧急情况,并采取了缓解措施,或存在危险流行病状况的威胁,或存在由于化学、生物或辐射因素的不利影响而传播疾病或造成伤害的威胁;
b)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超出有关方控制范围的情况,可能对检查员的生命和/或健康构成威胁。
51.在使用远程通讯手段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之前,制造商应当确认相关生产地点的地理位置数据(经度和纬度)。
52. 为了使用远程通信方式对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制造商必须按照附录7提供文件和信息。
如果发生医疗器械生产非计划检查,应提供证明此类检查的文件和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检查组织和执行规则附录1,根据医疗器械使用的潜在风险,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保持和评估要求的符合性检查
医疗器械组和子组清单
医疗器械组(针对潜在风险等级 1 和 2a) | 医疗器械子类(针对潜在风险等级 2b 和 3) |
1.无源医疗器械(体外诊断器械除外) | 1.1. 无源心脏植入物 |
1.2. 无源骨科植入物 | |
1.3. 无源软组织植入物 | |
1.4. 无源功能植入物 | |
1.5. 非活性牙种植体及牙科材料 | |
1.6 用于注射、输液、输血和透析的无源医疗器械 | |
1.7. 无源眼科医疗器械 | |
1.8. 无源骨科医疗器械和用于物理康复的医疗器械 | |
1.9. 用于避孕的医疗器械 | |
1.10. 医疗工具 | |
1.11. 用于消毒、卫生处理和灭菌的其他医疗器械的无源医疗器械 | |
1.12. 用于伤口处理的缝合线、医用敷料和其他无源医疗器械。 | |
1.13. 未纳入1.1-1.12子组的无源医疗器械 | |
2.有源非植入性医疗器械(体外诊断器械除外) | 2.1. 用于监测生理参数的医疗器械 |
2.2. 利用电离辐射进行可视化的医疗器械 | |
2.3. 不使用电离辐射的可视化医疗器械 | |
2.4. 使用电离辐射进行放射治疗的医疗器械 | |
2.5. 不使用电离辐射的放射治疗医疗器械 | |
2.6. 用于碎石的医疗器械 | |
2.7 体外血液循环、静脉输液、血浆置换等有源医疗器械 | |
2.8 吸入麻醉有源医疗器械、高压医疗器械和呼吸治疗医疗器械 | |
2.9. 用于刺激和抑制的有源医疗器械 | |
2.10. 有源外科医疗器械 | |
2.11. 有源眼科医疗器械 | |
2.12. 牙科有源医疗器械 | |
2.13. 用于其他医疗器械消毒、灭菌的有源医疗器械 | |
2.14 有源康复医疗器械、有源假肢 | |
2.15 用于定位和运送患者的有源医疗器械 | |
2.16. 独立医疗软件 | |
2.17 体外受精和辅助受精用有源医疗器械 | |
2.18. 未纳入2.1-2.17子组的有源医疗器械 | |
3.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 | 3.1. 用于刺激和抑制的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 |
3.2 用于输送药物和其他物质的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 | |
3.3 用于支持、替代或以其他方式取代身体器官某些功能的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 | |
3.4. 用于组织内放射治疗的放射性植入物 | |
3.5. 未纳入3.1 – 3.4子组的有源医疗器械 | |
4.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 4.1. 试剂、试剂组、校准品和对照品 |
4.2. 体外诊断设备和装置 | |
4.3. 用于体外诊断的独立医疗软件 | |
4.4. 未纳入4.1-4.3子组的其他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
实际员工人数(人) | 初次生产检查监管时长(人天) | 例行(计划)生产检查监管时长(人天) |
5–49 | 6 | 4 |
50–99 | 7 | 5 |
100–199 | 8 | 6 |
200–499 | 9 | 7 |
500–999 | 10 | 8 |
1,000–1,999 | 11 | 9 |
2,000–4,999 | 12 | 10 |
超过 5,000 | 十三 | 11 |
1. | 报告编号 | |
2. | 执行生产检验的机构(全名和缩写,如适用)的法人实体(也包括品牌名称)、法律形式和地址(位置) | |
3. | 有关医疗器械制造商的信息: | |
3.1. | 法人实体的全名和缩写(如适用)(也包括品牌名称)、法律形式和地址(位置)、联系方式 | |
3.2.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组织结构以及与法人实体的互动 | |
3.3. | 生产场地(包括地址)和相应生产的医疗器械清单(说明评估的质量管理体系所涵盖的流程所涉及的员工的大致人数以及联系方式)。 | |
3.4. | 俄罗斯联邦境内流通生产的医疗器械清单 | |
3.5. | 根据制造商的申请,列出涉及生产检验的医疗器械组(子组)(还需指明设计和开发过程是否包含在生产检验范围内)。 | |
3.6. | 关键供应商列表(注明其地址、供应的医疗设备或提供的服务清单以及联系方式) | |
4. | 有关生产检查的信息: | |
4.1. | 生产检查日期,包括每个受检设施的现场检查日期 | |
4.2. | 检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小组成员的角色以及翻译和监督员的信息,如果有) | |
4.3. | 生产检验计划 | |
5. | 生产检查结果(针对每个检查的设施) | |
5.1. | 检查活动和/或生产过程的一般描述 | |
5.2. | 受访员工的全名(如有,请加上父名)和职称 | |
5.3. | 选定作为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的医疗器械名称及其选定的理由 | |
5.4. | 审查的文件和记录的类型和数量 | |
5.5.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管理和评估要求的问题清单,取决于其使用的潜在风险 | |
5.6. | 生产检查期间纠正的不合规情况的信息,针对剩余不合规情况实施纠正措施的条款,以及如何确认此类措施(通过支持文件或现场检查) | |
6. | 结论: | |
6.1.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或不符合)相关实施要求的结论(并说明受检医疗器械组(子组)设计和开发方案是否纳入检查范围) | |
7. | 检查员的全名(如有,请加上父名)和职称 | |
8. | 签名、盖章(如适用) |
笔记。 | 本附录使用以下定义“生产检查”是指对相关医疗器械制造商的生产条件和所使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纠正措施”是指医疗器械制造商为消除检查中发现的不合规的根本原因或减轻任何其他不利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关键供应商”是指其服务或产品直接影响相关医疗器械的质量、效率和安全的供应商。“制造场地”是指用于执行医疗器械制造的整个过程或执行该过程的某些阶段的物理设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协调、有效地管理其质量所必需的组织结构、职能、程序、过程和资源。 |
1. | 报告编号 | |
2. | 执行生产检验的机构(全名和缩写,如适用)的法人实体(也包括品牌名称)、法律形式和地址(位置) | |
3. | 有关医疗器械制造商的信息: | |
3.1. | 法人实体的全名和缩写(如适用)(也包括品牌名称)、法律形式和地址(位置)、联系方式 | |
3.2.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组织结构以及与法人实体的互动 | |
3.3. | 生产场地(包括地址)和相应生产的医疗器械清单(说明评估的质量管理体系所涵盖的流程所涉及的员工的大致人数以及联系方式)。 | |
3.4. | 俄罗斯联邦境内流通的医疗器械清单 | |
3.5. | 根据先前发布的合规性声明,列出医疗器械组(子组)(还需指明设计和开发过程是否包含在生产检查范围内)。 | |
3.6. | 关键供应商列表(注明其地址、供应的设备或提供的服务的清单以及联系方式) | |
4. | 有关生产检查的信息: | |
4.1. | 生产检查日期,包括每个受检设施的现场检查日期 | |
4.2. | 检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团队成员的角色以及翻译和检查员(专家)的信息,如有) | |
4.3. | 生产检验计划 | |
5. | 生产检查结果(针对每个检查的设施) | |
5.1. | 检查活动和/或生产过程的一般描述 | |
5.2. | 受访员工的全名(如有,请加上父名)和职称 | |
5.3. | 选定作为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的医疗器械名称及其选定的理由 | |
5.4. | 审查的文件和记录的类型和数量 | |
5.5.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管理和评估要求的问题清单,取决于其使用的潜在风险 | |
5.6. | 生产检查期间纠正的不合规情况的信息,针对剩余不合规情况实施纠正措施的条款,以及如何确认此类措施(通过支持文件或现场检查) | |
6. | 结论: | |
6.1.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或不符合)相关实施要求的结论 | |
7. | 检查员的全名(如有,请加上父名)和职称 | |
8. | 签名、盖章(如适用) |
笔记。 | 本附录使用以下定义“生产检查”是指对相关医疗器械制造商的生产条件和所使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纠正措施”是指医疗器械制造商为消除检查中发现的不合规的根本原因或减轻任何其他不利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关键供应商”是指其服务或产品直接影响相关医疗器械的质量、效率和安全的供应商。“制造场地”是指用于执行医疗器械制造的整个过程或执行该过程的某些阶段的物理设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协调、有效地管理其质量所必需的组织结构、职能、程序、过程和资源。 |
1. | 报告编号 | |
2. | 执行生产检验的机构(全名和缩写,如适用)的法人实体(也包括品牌名称)、法律形式和地址(位置) | |
3. | 有关医疗器械制造商的信息: | |
3.1. | 法人实体的全名和缩写(如适用)(也包括品牌名称)、法律形式和地址(位置)、联系方式 | |
3.2.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框架内的组织结构以及与法人实体的互动 | |
3.3. | 生产场地(包括地址)和相应生产的医疗器械清单(说明评估的质量管理体系所涵盖的流程所涉及的员工的大致人数以及联系方式)。 | |
3.4. | 俄罗斯联邦境内流通的医疗器械清单 | |
3.5. | 根据先前发布的合规性声明,列出医疗器械组(子组)(还需指明设计和开发过程是否包含在生产检查范围内)。 | |
3.6. | 关键供应商列表(注明其地址、供应的医疗设备或提供的服务清单以及联系方式) | |
4. | 有关生产检查的信息: | |
4.1. | 生产检查日期,包括每个受检设施的现场检查日期 | |
4.2. | 检查组成员名单(注明小组成员的角色以及翻译和监督员的信息,如果有) | |
4.3. | 生产检查的目标和目的 | |
4.4. | 生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 |
5. | 生产检查结果对于每个检查的设施: | |
5.1. | 检查活动和/或生产过程的一般描述 | |
5.2. | 受访员工的全名(如有,请加上父名)和职称 | |
5.3. | 选定作为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查的医疗器械名称,以及相对于检查目标而言的选择理由 | |
5.4. | 审查的文件和记录的类型和数量 | |
5.5. | 根据医疗器械使用的潜在风险,列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管理和评估要求的问题和差异清单 | |
5.6. | 生产检查期间纠正的差异的信息,针对剩余差异实施纠正措施的条款,以及如何确认此类措施(关于检查目标) | |
6. | 结论: | |
6.1. | 关于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相关实施和实施要求(以及检查目标)的结论 | |
7. | 检查员的全名(如有,请加上父名)和职称 | |
8. | 签名、盖章(如适用) |
笔记。 | 本附录使用以下定义“生产检查”是指对相关医疗器械制造商的生产条件和所使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纠正措施”是指医疗器械制造商为消除检查中发现的不合规的根本原因或减轻任何其他不利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关键供应商”是指其服务或产品直接影响相关医疗器械的质量、效率和安全的供应商。“制造场地”是指用于执行医疗器械制造的整个过程或执行该过程的某些阶段的物理设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协调、有效地管理其质量所必需的组织结构、职能、程序、过程和资源。 |
货号 | 不合规 | 不合规严重程度 | |||
我迈步,得分 | 第二步,没有记录流程,得分 | 第二步,释放受损医疗器械,评分 | 不合规累积分数 | ||
1. | |||||
2. |
总分 |
要求(理由) | 对于初次检查 | 例行(定期)检查 |
根据医疗器械使用的潜在风险,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描述,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保持和评估的要求,根据医疗器械使用的潜在风险,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描述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完整描述 | 关于自上次检查以来实施的变更的简要信息 |
参与评估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流程的员工名单 | 说明参与经评估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流程的实际人员数量的文件, | 说明参与经评估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流程的实际人员数量的文件, |
涉及生产现场生产(或计划生产)的医疗器械清单 | 医疗器械名称 | 医疗器械名称 |
医疗器械技术文档的可用性 | 可搜索电子格式的技术设备 | 可搜索电子格式的技术设备 |
提供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的最新审核结果报告、最新生产检验结果报告(如适用,附有公证翻译件)、符合GOST ISO 13485标准或相关国际标准 ISO 13485 的证书(如有)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的最新审核结果报告副本,以及最新生产检验结果报告(如适用,附有公证翻译件)、符合GOST ISO 13485标准或与国际标准 ISO 13485 相对应的其他标准的证书(如有)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的最新审核结果报告副本,以及最新生产检验结果报告(如适用,附有公证翻译件)、符合GOST ISO 13485标准或与国际标准 ISO 13485 相对应的其他标准的证书(如有)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设计和开发流程(潜在使用风险3级) | 与进行生产检验的医疗器械相关的文件和信息:a) 设计和开发程序(包括风险管理);b) 描述涵盖相关医疗器械整个产品范围的设计程序的文件c) 该医疗器械的设计记录,证实设计和开发程序已经建立并实施;d) 过程输入数据的制定要适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用途;e) 所讨论的医疗器械的规范,以确认确定了确保医疗器械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医疗器械项目的输出数据;f) 确认已确定并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已建立风险可接受标准并与情况相符、已评估任何剩余风险且必要时根据法律要求向最终用户报告的文件; | 与被选为代表性样品的医疗器械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和记录管理流程(当相关 QMS 没有符合GOST ISO 13485标准或相关国际标准 ISO 13485要求的证明时) | 与进行生产检验的医疗器械相关的文件和信息:a) 制定文件和记录的识别、保管和移除(销毁)(包括变更管理)的程序;b) 组织能够策划、实施和管理生产过程所必需的文件;c) 所涉医疗器械符合要求(包括适用标准的要求)的证据、医疗器械描述,包括使用说明(操作手册)、材料和规格;d) 项目验证和确认的综合文件(包括临床试验(测试)数据);e) 医疗器械的标签;f) 风险管理文件 | 与被选为代表性样品的医疗器械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
医疗器械的生产流程和放行控制 | 与进行生产检验的医疗器械相关的文件和信息:a) 批量产品的生产过程文件(包括生产条件);b) 与灭菌过程相关的文件(针对作为无菌单元放行的医疗器械)。包括:提供适当的灭菌文件证明,并对每批灭菌医疗器械的参数记录进行适当的管理;灭菌过程验证证明;遵守既定灭菌过程参数的证明;c) 确认生产过程可管理和监控且在既定参数范围内运行的文件,以及关键供应商提供的必要生产和/或服务控制水平的证明;d) 确认医疗器械及其生产过程的标识和可追溯性以及符合既定要求的文件;e) 确认与医疗器械放行控制相关的活动确保其符合既定要求的文件,并记录在案 | 与被选为代表性样品的医疗器械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流程(当相关 QMS 没有符合GOST ISO 13485标准或相关国际标准 ISO 13485要求的证明时) | 与进行生产检验的医疗器械相关的文件和信息:a) 确认已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的文件;b) 证明现有控制手段足以防止质量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专家评审要求的医疗器械扩散的文件;c) 记录确保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d) 确认医疗器械制造商已制定出签发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通知的有效程序的文件 | 与被选为代表性样品的医疗器械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
与消费者相关的流程评估(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OST ISO 13485标准或相关国际标准 ISO 13485 的要求,则必须进行售后监控评估) | 与进行生产检验的医疗器械相关的文件和信息:a) 证明制造商已采取措施与消费者建立联系以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文件,证明制造商已建立并保持实施售后期间与医疗器械安全性和效率相关的数据收集和审查系统,并且证明制造商向授权机构报告医疗器械售后安全性和效率监控结果的文件;b) 确认医疗器械制造商在产品生命周期内分析了消费者反馈,并将所获得的数据用于重复风险分析,并在必要时用于实施风险管理活动的文件 | 与被选为代表性样品的医疗器械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
笔记。 | 本附录使用以下定义“生产检查”是指对相关医疗器械制造商的生产条件和所使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纠正措施”是指医疗器械制造商为消除检查中发现的不合规的根本原因或减轻任何其他不利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关键供应商”是指其服务或产品直接影响相关医疗器械的质量、效率和安全的供应商。“预防措施”是指制造商为消除潜在不合规或潜在不利事件的根本原因而采取的行动。“制造场地”是指用于执行医疗器械制造的整个过程或执行该过程的某些阶段的物理设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协调、有效管理其产品质量所必需的组织结构、职能、程序、过程和资源。“当局”是指联邦医疗保健监督局。生产条件,是指保证医疗器械质量、效率和安全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工艺环境。 |
医疗器械生产检查组织和执行规则附录2,根据医疗器械使用的潜在风险,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保持和评估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
根据检验机构实际员工人数计算生产检验监管时长的 指标
医疗器械生产合规性检查组织实施规则附件3
根据医疗器械使用的潜在风险,制定关于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维护和评估的要求
初次生产检查结果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检查组织和执行规则附录4,根据医疗器械使用的潜在风险,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保持和评估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
例行(定期)生产检查结果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检查组织和执行规则附录5,根据医疗器械使用的潜在风险,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保持和评估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
不定期生产检查结果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检查组织和执行规则》附录6,根据医疗器械使用的潜在风险,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保持和评估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
根据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维护和评估的要求,根据其使用的潜在风险,对质量管理体系不合规问题的重要性进行综合评分的报告
《医疗器械生产检查组织和执行规则》附录7,根据医疗器械使用的潜在风险,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保持和评估要求进行符合性检查
医疗器械制造商通过远程通信方式评估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时需提供的文件和信息 清单